发文单位:吉布提
发文单位:吉布提
文 号:卫国合发(1997)第83号
文 号:卫援发(1995)第14号
发布日期:1997-4-21
发布日期:1995-3-22
执行日期:2006-4-23
执行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96-12-26
国务院: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第九批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穆罕默德·穆萨·射海姆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3月22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部长柏罗克·阿布杜·柏罗克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 三 条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 四 条
第 四 条
本文由wns9778.com发布于律法谈话,转载请注明出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
关键词: wns977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