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令2014年第270号
发布日期:1996-10-29
发布日期:2014-8-28
执行日期:1997-1-1
执行日期:2014-10-1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市长 许勤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4年8月28日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是指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下列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职责如下:
(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制定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二)管理、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三)决定大额欠薪保障基金的运用;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费的调整,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公开、核销等有关工作;
(五)协调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由政府、工会、商会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方面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会、商会方面代表由市总工会、市总商会有关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由企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企业负责人担任。
(二)接受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审核、垫付欠薪;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支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由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完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wns9778.com,第八条 欠薪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欠薪保障基金来源如下: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管理
(一)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财政补贴。
(二)设立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定期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馈专户收入情况,加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根据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专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欠薪保障费。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部门在银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取的欠薪保障费转入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
(二)设立市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经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决定,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与基金的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但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欠薪保障费总额的百分之五。
(三)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
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国家债券等能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拨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拨付、追偿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结存及运作等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第四章 欠薪的垫付
(一)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做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开展垫付欠薪工作;
第十四条 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依法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及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三)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区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一百五十元以上的;
(四)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
(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凡符合垫付欠薪条件的,员工应在知道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垫付欠薪。
(一)代征欠薪保障费;
员工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费征收情况。
第十七条 市劳动部门收到欠薪垫付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应在当年度及时补缴。
第十八条 市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企业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期限及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按规定向用人单位代征欠薪保障费。
市劳动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通知员工及企业。
第十四条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征后,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市、区人力资源专户当年利息收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员工收到垫付欠薪决定后,应于十五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五章 垫付欠薪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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